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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商標注冊】關于第66147588號“零食之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來源:長沙商標注冊 日期: 2023-10-25
【長沙商標注冊】關于第66147588號“零食之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6147588號“零食之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與指定商品無關聯,并不缺乏顯著性,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類似的商標可獲準注冊,依據審查一致原則,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零食之星”指定使用在“紙制或塑料制購物袋;宣傳畫”等商品上,未能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商標識別,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